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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發布,銷售者要注意哪些內容?
發布日期:2023-08-11
近日,《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已發布,并確定該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提出建立實施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并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環節提出了要求。
食用農產品是什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又指什么?
答:《辦法》所稱的食用農產品,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供人食用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不包括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里面包括經過加工,但未改變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和產品,如魚干、菜干、果干等。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指通過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場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不包括食用農產品收購行為。
“生鮮燈”還能用嗎?
答:不能。
根據《辦法》的第七條,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在采購上有什么要求?
答:
1.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2.索取并留存進貨憑證,優先采購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
3.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
根據《辦法》的第八條,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
采購按照規定應當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索取并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采購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留存海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等憑證中含有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供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進貨信息的,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憑證。
根據《辦法》的第九條,從事連鎖經營和批發業務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應當主動加強對采購渠道的審核管理,優先采購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鼓勵銷售企業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除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出具的承諾達標合格證外,自檢合格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也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的產品質量合格憑證。
憑證要留存多久?
答:不少于六個月。
根據《辦法》的第十條,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對統一配送的食用農產品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提供可查驗相應憑證的方式。配送清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根據《辦法》的第十一條,從事批發業務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銷售者貯存和運輸食用農產品有什么要求?
答:
1.定期檢查,及時清理,具有保溫或冷藏冷凍功能的貯存設施設備保持有效運行;
2.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清潔,具有保溫或冷藏冷凍功能的運輸設施設備保持有效運行。
根據《辦法》的第十六條,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貯存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施設備,并保持有效運行。
根據《辦法》的第十八條,食用農產品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運輸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備設施,并保持有效運行。
銷售者委托貯存和運輸食用農產品有什么要求?
答:
1.按要求嚴格審核受托方;
2.監督受托方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貯存或運輸食用農產品。
根據《辦法》的第十六條,銷售者委托貯存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選擇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能夠保障食品安全的貯存服務提供者,并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
根據《辦法》的第十七條,接受銷售者委托貯存食用農產品的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貯存過程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記錄委托方名稱或者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貯存結束后二年;
(二)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貯存場所名稱、地址、貯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保證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四)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并留存有關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
(五)貯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并留存海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六)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產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根據《辦法》的第十八條,銷售者委托運輸食用農產品的,應當對承運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并監督承運人加強運輸過程管理,如實記錄委托方和收貨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運輸結束后二年。